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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对华师一附中中澳合作部招生收费立项的复函

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对华师一附中
中澳合作部招生收费立项的复函
(鄂财函[2003]165号 2003年6月16日)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对华师一附中中澳合作部招生收费立项的函》(鄂教财函[2003]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226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同意华师一附中中澳合作部向到该校就读的学生收取学费(只限2003年招收的学生)。
  二、该校收取的学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必须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该校在向学生收取学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学杂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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