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对华师一附中
中澳合作部招生收费立项的复函
(鄂财函[2003]165号 2003年6月16日)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对华师一附中中澳合作部招生收费立项的函》(鄂教财函[2003]6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226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同意华师一附中中澳合作部向到该校就读的学生收取学费(只限2003年招收的学生)。
二、该校收取的学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必须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该校在向学生收取学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学杂费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