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
关于深入开展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3]4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红十字会、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林业厅、省贸易合作厅、省卫生厅、省旅游局、贵阳铁路分局、民航贵州管理局、省电力行业协会《关于深入开展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六月三日
关于深入开展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工作的意见
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
《红十字会法》)赋予各级红十字组织的重要职责之一。根据
《红十字会法》有关规定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民航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关于广泛深入开展救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红一字[2001]4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深入开展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
《红十字会法》中关于“为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的宗旨,努力实现“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的境况”的工作目标;认真实施《中国红十字会2000—2004年工作规划纲要》,在全省深入开展全民参与的救护普及培训,为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
二、工作目标与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