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指挥现场抢险救灾和统一指挥现场施救队伍;
(四)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武警支队、军分区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市公安局负责人或者指挥部指定的人员任组长。
第十四条 指挥部安全保卫组主要职责:
(一)组织公安民警、武警官兵和安全保卫人员保护事故现场,承担警戒,维护事故发生区域治安、交通秩序;
(二)负责事故危及人员的疏散和撤离;
(三)确定伤亡人员姓名、身份;
(四)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组成,市卫生局负责人任组长。
第十六条 医疗救护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护;
(二)负责伤亡人员安置;
(三)负责事故救援及灾后的防疫工作;
(四)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善后处理组,由民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工会及事故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人组成,由市民政局负责人任组长。
第十八条 善后处理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处置;
(二)负责伤亡人员的抚恤;
(三)负责伤亡人员亲属的安抚接待;
(四)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第十九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启动本预案。
(一)当本市责任范围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一次急性中毒50人以上(含50人)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
(二)当本市责任范围内发生影响特别恶劣的其他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
(三)当专业施救组认为有必要时。
第二十条 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市人民政府宣布终止本预案。
第二十一条 本市救援力量不足时,市人民政府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自治区应急救援预案或在某专业领域提供特定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