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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乌政发[2003]50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六月四日

乌鲁木齐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地开展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适用本预案。国家、自治区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预案实行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快速高效、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事故抢救所需的一切便利条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本市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成员名单附后),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条 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相关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乌市军分区、武警乌鲁木齐支队、公安、消防、经委、安监、建委、卫生、交通、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会等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组织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施救、安全保卫、医疗救护和善后处理;
  (二)统一协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区、县人民政府应急施救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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