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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关于公布施行《上海港船舶通航尺度规定》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公布施行《上海
港船舶通航尺度规定》的通知
(沪海通航[2003]292号)


  各航运、代理及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上海港水域的通航能力,保障船舶航行和港口设施的安全,我局制定了《上海港船舶通航尺度规定》,现予以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2003年6月9日

上海港船舶通航尺度规定

  第一条 宗旨为充分发挥上海港水域的通航能力,保障船舶航行和港口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规和港口建设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关航道的通航尺度:宝山港池口门航道最大通航尺度:散、杂货船总长205米;集装箱船总长280米。
  黄浦江吴淞口至杨浦大桥航道的最大通航尺度:船舶总长300米。
  黄浦江杨浦大桥至苏州河口航道的最大通航尺度:船舶总长275米。
  黄浦江苏州河口至闸港段航道的最大通航尺度:船舶总长200米。
  黄浦江闸港至奉浦大桥段航道的最大通航尺度:船舶总长165米。
  第三条 黄浦江掉头区及船舶掉头的最大尺度
  一、107灯浮超大型船舶掉头区(一)水域范围:自军工路港务公司码头9号泊位上角与浦东长航12号驳船码头上角联线至草临线市轮渡码头下游100米内水域。
  (二)船舶尺度:船舶总长小于280米。二、虬江超大型船舶掉头区(一)水域范围:自东嫩线轮渡站码头上游100米至复兴岛下角与立新船厂码头上角联线范围内水域。
  (二)船舶尺度:船舶总长小于300米。三、1号掉头区(一)水域范围:36号—40号系船浮筒之间水域。
  (二)船舶尺度:船舶总长小于275米。
  第四条 船舶申报下列船舶应由船公司或船舶代理向上海海事局总值班室申报核准:
  (一)使用船舶掉头区船舶总长大于216米,提前24小时申请。
  (二)总长大于177米的散、杂货船,总长大于220米的集装箱船进出宝山港池,提前24小时申请。
  (三)总长超过300米的集装箱船进出长江口深水航道,提前48小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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