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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有关执法权限的批复》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稽查局有关执法权限的批复》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3]171号 2003年6月10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有关执法权限的批复》(国税函[2003]56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关于青国税发[2003]101号文件内容的说明
  今年5月,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了《关于稽查局有关执法权限的请示》(青国税发[2003]101号)一文,请示省以下各级税务局所属的稽查局在查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中,稽查局局长是否有权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实施的调取账簿、扣押、查封、拍卖等权力,并认为虽然我国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未予明确规定,但在该市实行一级稽查的情况下,如不赋予稽查局局长上述权力,势必造成大量的文书只能由市局局长签发、严重影响工作效率的局面,故建议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前,可暂时赋予稽查局局长上述权力。
  国家税务总局对此给予了否定的答复。
  二、关于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实施的各项权力《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实施的各项权力有:
  1.《征管法》37条规定的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的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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