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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试行)

  第二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及村卫生室负责本社区居(村)民的疾病监测和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监测点根据监测方案开展疾病监测和报告;非监测点应当根据监测预警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监测与预警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食物中毒、职业病报告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节 医疗救护系统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农村和海岛应对突发事件的收治救治体系,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设置传染病专科医院,承担传染病收治任务。
  市卫生部门指定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为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收治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市卫生部门可以临时指定其他医疗机构承担相应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急救指挥中心为突发事件救护指挥调度机构,负责院前医疗救护指挥调度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收治病例监测、筛选、报告。
  指定医疗机构应当成立专家工作组,负责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会诊,提出处理建议;责任科室、责任医生负责执行并报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
  非指定医疗机构对就地隔离、就地治疗、就地观察的各种病人、疑似病人进行诊治,每日报告收治病例动态情况。

第四节 控制系统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控制队伍。应急队伍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公安干警、街道社区等有关人员组成。
  各级突发事件处理专业机构定期组织训练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水平。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第三十一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或接到突发事件报告时,应当立即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一)及时到达现场,调查登记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并作个案调查。
  (二)对传染病及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密切接触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进行医学观察。
  (三)对医疗机构外被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有毒有害化学品、放射性物质、致病微生物污染的场所和物品进行卫生处理。
  (四)对突发事件提出卫生学评价意见报卫生部门,并抄送卫生监督机构。
  第三十二条 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有关法规,结合卫生学评价意见和现场实际情况,采取卫生行政控制措施。
  需要当地政府采取相应措施的,由卫生部门报同级政府决定。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突发事件病人或疑似病人,并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排泄物进行严格的卫生处理。
  (三)对医疗机构内死亡的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
  (四)建立安全的转诊制度,防止疾病蔓延。
  第三十四条 口岸综合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外事、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公安边检、海关等部门与澳门有关方面建立珠澳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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