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应急系统
第一节 指挥系统
第十一条 市政府设立全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驻珠单位,以及驻本市军警部队为成员,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市长任副总指挥,领导和指挥全市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第十二条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日常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根据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拟定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各成员和相关单位职责。
(二)检查考核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
(三)收集、整理、分析、传递、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指挥部建立例会制度,定期交流突发事件监测和预警工作信息,进行工作部署;遇突发事件或其他重大情况时,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集会议。
第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指挥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挥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二)调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有关救治工作。
(三)根据需要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四)根据需要决定人员疏散或者隔离,对突发事件现场实行紧急措施。
(五)根据需要对食物和水源实施控制措施。
(六)对本市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七)根据需要依法采取其他必要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各区政府应当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第二节 监测与预警系统
第十六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预警,是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影响因素等进行有计划地、系统地长期观察,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监测与预警系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八条 全市监测与预警系统由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组成。各级监测与预警机构接受同级卫生部门的领导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
第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对交通、口岸、建设工地、农贸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地和各监测点的监测。
市卫生部门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及时互通预测预报信息。
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部门设立突发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本辖区和周边地区监测信息进行评估,确定突发事件的性质、程度、预后,提出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监测点及监测网络组建的技术方案和相关日常监测工作,制定监测计划,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承担实验室检测任务,诊断致病或中毒原因,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及时预测预报突发事件。
监测点的类别、数目、监测内容由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确定,报同级卫生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镇卫生院负责所在街道、镇人员的疾病监测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