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试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应急系统
第一节 指挥系统
第二节 监测与预警系统
第三节 医疗救护系统
第四节 控制系统
第五节 信息系统
第六节 保障系统
第三章 预防
第四章 报告
第五章 应急处理
第一节 突发事件分级
第二节 应急响应
第三节 应急启动
第四节 医疗卫生机构处理
第五节 相关单位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建立专业机构与业余机构相结合,政府力量为主、社会力量为辅的机制。
第五条 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门)对全市突发事件的预防和控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同级卫生部门的委托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预防和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级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应体现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以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建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完善农村、海岛和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设施,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第八条 各级政府及其卫生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福利待遇。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接受突发事件处理机构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监督检查以及执行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