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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成府发[2003]4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3]1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2003年7月1日起,按照《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83号)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6%调整为8%,个人缴费全额记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二、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应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将按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和《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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