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土地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地籍调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并出席指界的还应当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和指界委托书);
(四)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审批资料等;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土地登记权限的土地登记机关依据下列资料直接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土地使用者法人资质证明文件,包括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土地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地籍调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并出席指界的还应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和指界委托书);
(四)原土地使用证;
(五)已更名的房屋所有权证;
(六)准予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和有关审批资料。
第十条 已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应当持原批准用地机关准予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和相关审批材料以及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资料,直接向有土地登记权限的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十一条 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有土地登记权限的土地登记机关依据下列资料直接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土地使用者法人资质证明文件,包括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土地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地籍调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并出席指界的应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和指界委托书);
(四)原土地使用证;
(五)已更名的房屋所有权证;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七)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缴付凭证。
第十二条 土地证书实行年检制度。逾期未年检的,注销其土地证书。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