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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各级土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办理土地登记。
  州土地登记机关登记范围:
  (一)州党政机关、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
  (二)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
  (三)州人民政府直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单位;
  (四)由省、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及其所属单位;
  (五)依法取得跨越县(市)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
  (六)上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登记的单位。
  县(市)土地登记机关登记范围: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土地使用者(不含应由省级土地登记机关登记的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县(市)土地登记机关办理土地登记。
  第六条 凡未经土地登记机关登记发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论土地是以何种方式取得的,都应向有土地登记权限的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初始土地登记。
  初始土地登记应在土地登记机关通知其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在土地使用权确定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有土地登记权限的土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登记的,按非法占地论处。
  第七条 已经登记发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者应直接向有土地登记权限的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分割的;
  (二)转让地上建筑物、构造物所有权致使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
  (三)以土地作价入股(出资)致使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
  (四)国有土地使用者或相关权利人更改名称、地址或改变土地用途、现状、使用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形。
  变更土地登记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有土地登记权限的土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变更土地登记的,按非法占地论处,并视其情节轻重报原批准土地登记的人民政府,经批准后注销其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者申请初始土地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土地使用者法人资质证明文件,包括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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