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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新版《生育证》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核定
新版《生育证》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鲁价费发[2003]134号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申请核定新版〈生育证〉工本费标准的函》(鲁计育财字[2003]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依法申请生育第二子女的夫妻,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省计生委统一监制防伪新版),每证工本费标准核定为5元。此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任何单位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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