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
全市政府系统机关印章管理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3]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系统机关印章的统一、有效、规范管理,保证印章更换工作的顺利进行,预防各类印章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发[1999]25号《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现就我市政府系统机关印章管理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市直属各机构的印章,统一由市政府制发。如因单位名称改变或磨损须更新印章时,需书面报请市政府办公厅同意后,到市公安局办理刻制手续。刻制后须经市政府办公厅备案后方能使用。
2、各县区政府印章的更换,需报请省政府同意后,由省政府制发。
3、各乡(镇)政府印章的更换,需经请示县区政府同意并备案后,方能更换。
4、以上凡经市、县(区)政府同意更换新印章的,须持审批文件,到市公安局办理刻制手续,并纳入全市印章管理信息系统。
5、市政府所属各行政机关,如因单位撤销、停止使用印章时,应及时将印章送交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
6、各县(区)、乡(镇)政府,市政府所属各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健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用印程序和审批手续。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