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推进人才工作法制化进程。建立和完善包括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激励、资金投入、社会保障、人才流动争议仲裁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系,为各类人才提供法律支持和援助。各单位不得自行制定与上级文件精神相违背的政策,妨碍人才的流动、使用及待遇的落实。
27.发挥专家在重大决策中的参谋咨询作用。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联系专家制度和相对稳定、相对独立的专家咨询组织。各级决策机构都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对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实行社会听证和专家咨询等制度。
六、大力推进产学研联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进程
28.增大对人才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扶持力度。科技人员创办的高新企业,其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首期出资总额(含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部分)可低至注册资本的50%,其余出资可自执照核发之日起两年内缴清。进入高新技术创业园区的,在三年孵化期内所上缴的地方性企业所得税,经考核并由同级财政审核后按等额补助。孵化期满经过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可按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兑现有关优惠政策。
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大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报酬。其中,属于作价入股的职务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根据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从项目实施起三年内,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35%的股权收益,后三年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25%的股权收益。成果完成人也可享有不低于技术股2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将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从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部分奖励给成果完成人。自行转化或合作实施转化的,应当在项目完成投产后3-5年内,从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或扩股、赠股)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人员。
科技人员所获的转让收益,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由同级财政采取列收列支的方式予以返还。
29.加快高新技术创业园建设。创业园区的扶持重点要放在高层次人才和高科技产业上,对高科技项目的招标、引进、扶持和投资方面予以优惠。
30.进一步加大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等的建设力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创办科研工作(流动)站以及各种类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工程中心、技术创新中心、软件园等。力争平均每年新增1-2个博士后工作站,每年新增博士后2-3人。市政府每年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100万元用于博士后科研工作,资助一批重点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