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用人单位和受聘人才确立聘用关系后,应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9.建立和完善人才引进的柔性机制。
(1)对通过技术入股、承包经营、合作开发、技术咨询、项目论证、成果转让、承接课题、定期服务等形式来我市工作,本人不愿转移行政关系和户口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其待遇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对做出突出贡献的,要给予高额报酬。
(2)对与我市签订一年及其以上工作协议的,由政府人事部门核发《工作居住证》。持证人员享受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同等待遇。应聘满一年,可在本市申请办理因公、因私出国(境)手续。
(3)对每年来我市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的各类人才,其子女入学、入托可以优惠在我市借读。
(4)外省市科技人才个人拥有的高新技术成果,经认定后可作为无形资产,在我市参与入股投资或增资扩股投资,其作价出资的金额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40%。对与我市开展经济项目合作的,除按股份分利外,还可从项目第一年我市所取得的税后利润中提取10%奖励项目合作人。对在市外承担我市科研课题取得的高新技术成果,经过评估符合条件的,政府拨给部分相应经费。成果实施转化后,按科研经费(包括人才、技术等)投入比例优惠作价入股。对兼职在我市创办高新企业的,享受本规定的相应优惠政策。
(5)对硕士以上学位或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徐实施转化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的,政府可提供3-5万元的项目资助。
(6)外地科技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来我市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安排进入高新技术创业园区,并免费提供第一年的孵化场地,第二年收取场地费的30%,第三年收取40%。在同等条件下,来徐创业科技人员孵化中的高新企业可优先获得风险投资、融资担保、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基金补助及本市科技三项经费支持。其所需的技术、管理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招聘。
10.强化企业吸纳人才的主体地位。鼓励大型骨干企业建立研发机构,中小企业以参股、合资、合作等方式联合建立专业化的研发机构;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企事业单位设立专业工作室、科研开发基地及科技示范区;企事业单位也可以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内设立技术开发中心,实行双向合作制度。
11.规范引进优秀人才的评鉴制度。政府人事部门应组织对引进的享受优惠待遇的重点优秀人才予以确认评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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