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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3)引进的博士,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进入省“333”工程第二层次专业人才和外省同类层次的人才,以及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由同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安家补贴和10万元的科研启动费,在3年内每月发给津贴补助1000元。
  (4)引进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除享受上述同类人员的同等待遇和有关优惠政策外,由用人单位资助赴境外探亲往返费、境外亲属来徐探亲往返费以及参加学术交流交通费。
 (5)企业单位引进的硕士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同级财政在2年内每月发给津贴补助300元;引进的具有特殊技能的高级技术工人,我市六大人才高地急需的电子信息、生化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建筑等专业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实用性人才,优秀的管理方面实用人才,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由同级财政在2年内每月发给津贴补助200元;受聘于政府的WTO高级专业人才,同级财政给予专项资助。
  (6)对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学术带头人、出国留学人员、外国专家和其他具有特殊才能的专业人才,可先到岗任职,后确认办理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进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可以先聘任中级以上、副高级以上技术职务,再行评审;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其以上毕业生和紧缺专业专科毕业生来徐的,可先代理落户,再荐业择业,人事档案由人事部门管理,提供一年的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引进硕士以上的紧缺专业人员,如编制已满,可先进后出;适当放宽党政机关公务员招录条件,凡紧缺专业的国家重点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由市组织、人事部门考核选录;凡自愿到县(市)、镇工作的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在市区安置。
  (7)引进的人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数,实行专项专报,单列下达。引进后做出较大贡献的,可提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做出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凡在国(境)外跨国公司、大企业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来我市工作后其职称可按国内相应职称予以确认。引进的人才具有国内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工资标准按用人单位同等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确定,高于的保留原工资待遇。
  (8)对辞职、离职或因要求流动被辞退后来我市工作的,经市人事部门核准后,可予申报办理重新录用手续,工龄连续计算。
  (9)对引进的人才及其随迁父母、配偶、子女,准予在城市落户。引进的硕士以上和副高级技术职务以上人才,其配偶的工作由人才引进单位负责安置。上述人才子女的入学问题,包括两院院士的第三代子女,由当地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本人意愿确保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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