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青岛华迪机械厂等第一批社会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
(青国税函[2003]144号 2003年6月23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的规定,经对各单位报送的静态资料进行审核、研究,同意对附件所列第一批社会福利企业在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按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在享受增值税优惠期间,凡生产经营发生变化,达不到增值税优惠条件的,企业应当及时申报纳税;违反税收政策规定的,取消享受增值税优惠资格,已退税款应追缴入库。各局应当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的检查面不低于100%。
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和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未列入附件的其他社会福利企业,市局将在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审批意见。
附件:
第一批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社会福利企业名单(共计92户)
一、 市南(12户)
1. 青岛市华迪机械厂 2003、01-2005、12
2. 青岛市市南区民政银海机械厂 2003、01-2005、12
3. 青岛乾泰隆机械厂 2001、01-2005、12
4. 青岛市市南区包装印刷器材厂 2003、01-2005、12
5. 青岛美术装潢公司 2003、01-2005、12
6. 青岛市市南区华威针厂 2002、01-2005、12
7. 青岛市市南区第一制刷厂一分厂 2003、01-2005、12
8. 青岛市市南标牌厂工艺饰品分厂 2003、01-2005、12
9. 青岛市昌盛达包装厂 2001、01-2005、12
10. 青岛市市南区纸管厂 2002、01-2005、12
11. 青岛泳装厂针织分厂 2002、01-20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