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配送中心建设
根据省政府规定,吉林市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由中石油吉林市销售分公司建设,在2003年7月中旬建成并投入使用。
3、加油站改造
由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具体组织实施。改造费用由各加油站自理。改造工作完成后,由加油站向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的准予其经营车用乙醇汽油;拒不改造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市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车辆清洗
车辆在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之前,应对汽车的油箱和油路进行彻底清洗(不含行驶3万公里以内和新购置的汽车)。市交通局公布具有二级资质以上的汽车维修厂、站专门负责汽车清洗,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便于车辆所属单位或车主自愿就近清洗。
(三)市场管理
1、由市经贸委牵头,市公安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交警支队、沈铁吉林分局组成专门机构,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和市政府《通告》的精神,加大执法力度,对不按规定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或以次充好、低标高售、制假售假、从域外购进普通汽油违规经营的批发企业和加油站,依法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除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外,由有关机关收回其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非法经营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加强试点的安全监督管理,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对不符合安全防火规定的加油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消防支队可坚决责令其停业整顿;整顿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关闭。
3、为鼓励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在试点期间,车用乙醇汽油比普通汽油每升降低0.1元。物价部门加大物价检查力度,定期对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物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或降低销售价格的加油,依法给予处罚。
4、认真做好车用乙醇汽油销售统计工作。从2003年8月1日全市行政区域内加油站试点工作开始,市国税局对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加油机上的税控数据进行登记,不是乙醇汽油发票不能抵扣销项税。市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各加油站每日向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国税局如实申报车用乙醇汽油的销售量。
5、市环保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制定大气检测及汽车尾气检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向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环境分析报告。
6、各新闻单位加强对全市行政区域内试点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对违规经营的加油站予以曝光,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鼓励广大市民对车用乙醇汽油市场进行监督,对车用乙醇汽油市场违规经营事件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四、业务培训和技术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