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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二) 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
  (三) 开具的普通发票发票联;
  (四) 主管国税局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五十二条 专用发票发售部门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检查纳税人资料填写是否完整,附报资料是否齐全,开具的普通发票项目是否正确。对符合代开规定的,按政策规定核定征收率并通知企业到申报征收部门开具《税收缴款书》,纳税人凭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到其开户银行缴纳税款。
  第五十三条 专用发票发售部门应对纳税人提供的已加盖银行划拨款项收讫印章的《税收缴款书》存根联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后开具专用发票。对纳税人已缴纳代开专用发票税款的情况,专用发票发售部门应进行事后检查,如发现退票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 各基层局要做好代开专用发票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将已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代(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普通发票发票联等进行分类归档,装订成册,以备检查。

第十章 专用发票的票款管理

  第五十五条 市局和各基层局要设立专门的工本费核算人员,按照规定设立总账、日记账等各类帐簿并及时登记。
  第五十六条 各基层局发售专用发票,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纳税人收取工本费,并开具《税收完税证》,于当日或次日按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就地缴入国库。

第十一章 专用发票的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 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税政法规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各基层局专用发票管理情况和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通过对纳税人使用专用发票情况的检查,监督税务机关内部管理及执法情况。
  第五十八条 各基层局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和监督考核部门应按照本管理规定和岗位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专用发票管理各岗位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并建立考核和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纠正和限期改正。对检查中发现不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操作的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和连带责任人员的连带责任。
  第五十九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刁难纳税人,或者有违反专用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或索取纳税人财物,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按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 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专用发票管理中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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