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申请单次审批的,必须提交加盖工商管理部门文本监制章的有效合同复印件(由企业加盖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无异”);
4、符合本管理规定特殊企业标准的,必须提交能表明企业主营项目的单位价值在规定范围内的有效凭证(如已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及取得的抵扣联,生产厂家颁发的一二级代理证明等);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初始设定一律不得超过十万元版。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版的,由各基层局审批;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为千万元版及以上的,报市局审批。
第三十六条 对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版的,由各基层局认定部门审核,管理部门必须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为千万元版及以上的,由市国税局实地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核查意见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年销售收入是否达到规定标准,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是否一致;
2、检查企业当期进项税额及实际库存情况,确认帐实是否相符;
3、对企业提高版位的原因是否属实进行确认;
4、主管国税机关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调整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限量申请审批表》(附后),管理部门必须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核查要求填写核查意见。
第六章 专用发票的缴销、销毁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超过规定的使用期限应予作废的专用发票以及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结存的空白专用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予以缴销。
第三十九条 对纳税人缴销的专用发票,可采取剪角方法核销,即在“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处,按“V”型剪角。
第四十条 对于有印制质量问题的专用发票,发生霉变、水浸、鼠咬、火烧等的专用发票,换版改版的专用发票,由市局统一组织进行销毁。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销毁专用发票的制度,要有专人负责,严防在专用发票销毁过程中发生被盗或丢失的事件。在销毁过程中,必须对销毁的专用发票实行双人管理制、经手责任制,要做到数字准确无误、责任清楚。在待销毁的专用发票运输过程中,要有专人押运,确保安全。专用发票销毁工作结束后,市局应及时将销毁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七章 专用发票的丢失被盗管理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专用发票的,各基层局应责令纳税人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失,并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在《中国税务报》登报声明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由各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
第四十三条 对不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而发生丢失的企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