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最高开票限额按以下标准进行核定:
一、生产企业
(一) 年销售额在一千万以下,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十万元版以下(含十万元版);
(二) 年销售额在一千万以上,一亿元以下,每次销售额经常在十万元以上的企业,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百万元版;
(三) 年销售额在一亿元以上,每次销售额经常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企业,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千万元版;
(四)年销售额最少在十亿元以上,且每次销售额经常在一千万元以上的企业,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亿元版。
二、商业企业
(一) 年销售额在二千万以下,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十万元版以下(含十万元版);
(二) 年销售额在二千万以上,每次销售额经常在十万元以上的企业,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百万元版;
(三) 年销售额在二亿元以上,每次销售额经常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企业,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千万元版;
(四)年销售额最少在二十亿元以上,且每次销售额经常在一千万元以上的企业,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亿元版。
三、特殊企业
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或专用发票平均开票金额达不到上述标准,但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按以下标准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
(一)销售单位价格在1000万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货物的企业,可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为亿元;
(二)销售单位价格在100万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货物的企业,可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为千万元;
(三)销售单位价格在10万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货物的企业,可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
(四)对年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但已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经批准予以保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在年销售额达到或超过规定标准之前,最高开票限额的设定一律不得超过十万元版。
四、单次审批企业
如企业偶然发生大宗交易业务,单笔销售额超过其已设定的最高开票限额较大的,可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货物交易合同等有效证明,经管理部门核实后,各基层局按规定权限审批企业所需最高开票限额。该项业务结束后,各基层局必须立即恢复其原最高开票限额。
五、新办企业
(一)对以前月份有销售收入的,可将不低于两个月的月平均销售收入换算为年销售收入,再依据本管理规定确定的标准进行核定。
(二)对尚无销售收入可参照或虽有销售收入但低于规定标准的,属于本管理规定所列特殊企业范围的,按特殊企业标准核定;属于特殊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应提供确实需要开具大面额专用发票的有效资料(包括合同、协议、进项发票等),主管国税机关经严格审查后,可暂按单次审批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控制其专用发票的领购数量。
以上最高开票限额,是指防伪税控系统中设定的最高开票限额,千万元版是指纳税人开具发票金额不超过一千万元,百万元版是指纳税人开具发票金额不超过一百万元,十万元版是指纳税人开具发票金额不超过十万元,万元版是指纳税人开具发票金额不超过一万元。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申请调增最高开票限额,主管国税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说明提高版位的原因;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