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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通知

  对二类企业中商贸企业调整月用量的申请,认定部门应及时根据管理部门的核实意见核定月用量。在核实期间,专用发票发售部门可视具体情况临时发售给纳税人不超过25份的专用发票,待认定部门核定用量后再调整月发售量。
  (三)对三类企业,由基层局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核定专用发票的初次月用量,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25份。需要增加月用量的,商贸企业必须先由管理部门进行核实,认定部门根据核实情况进行核定。商贸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可不进行核实,由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根据企业实际需要进行核定。三类企业每次最高购票数量一般不得超过50份。对经营规模较大,每月实际用票量在200份以上的企业,经管理部门核实,认定部门可以适当调整其每次领购的数量,但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用量。
  第二十七条 基层局管理部门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对以下内容进行核实:
  1、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
  2、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为原件);
  3、开具的专用发票与同期纳税申报情况相核对;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核实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 对年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但已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经批准予以保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没有发生涉税违规现象的,原则上月用量不得超过25份。确需增加专用发票月用量的,可按三类企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调整。上述企业在年销售额达到或超过规定标准后,再由各基层局根据分类标准划定相应类别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方式,根据管理类别分别规定如下:
  (一)对一类企业,实行批量供应。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根据纳税人报送的《查验发票使用情况明细帐》在CTAIS中将旧票信息进行销号,向其发售专用发票。管理部门每半年对每户企业的用票情况至少抽查一次,抽查率不得低于该企业用票量的20%。
  (二)对二、三类企业实行验旧购新,专用发票发售部门应检查企业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结存情况,检查作废专用发票的联次是否齐全。审核无误后,在CTAIS中将旧票信息进行销号,专用发票发售部门向其发售专用发票。各基层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二类企业中非商贸企业实行先销号发售专用发票,再由管理部门事后查验的办法,查验率不得低于50%,具体办法由各基层局确定。
  第三十条 管理部门对三类企业中所有商贸企业的专用发票使用情况按季进行复查,复查的主要内容:
  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重点审查专用发票数量、号码是否正确、是否超期使用、有无缺联、票面开具是否规范合理;
  2、是否办理了纳税申报,开具专用发票情况是否与纳税申报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3、是否缴纳了应纳的各项税款、滞纳金、罚款;
  4、是否为非正常户、关停并转业户;
  5、是否存在待处理的违法行为;
  6、主管国税机关认为需要复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调整专用发票月用量应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限量申请审批表》(附后),对商贸企业及三类企业中突破每次领购数量的核实,管理部门必须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核实要求填写核实意见。

第五章 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版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实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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