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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二章 专用发票的计划、运输和仓储管理

  第四条 市局和各基层局应配备专职发票管理人员负责专用发票的计划编制、运输、保管、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各基层局应于每年的8月31日以前将下一年度上半年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次年3月31日以前将下半年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报送市局。
  第六条 市局应于每年的9月20日前将所属各基层局下一年度上半年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审定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于次年4月20日以前将所属各基层局下半年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审定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七条 各基层局应根据库存情况和纳税人需求情况编制次季度领用计划,于每季最后一个月20日前上报市局。市局根据领用计划按季将专用发票运送到各基层局。
  第八条 运输大宗专用发票必须配置专用车辆,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及必要的通讯工具。必要时应与当地公安、武警等部门联系押运,采取相应的保卫措施,以确保专用发票的运输安全。
  第九条 市局和各基层局接收专用发票入库前,应对专用发票调拨单据进行验收,核对专用发票种类、数量是否与总局下发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或市局提供的发票领据相符,检查专用发票的包装质量,各基层局可采取随机抽检的方式进行验收,抽检数量一般在5%—10%左右。如发现有严重问题,可扩大抽查面。
  第十条 专用发票整箱拆包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在专用发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质量问题,应将有质量问题的专用发票统一集中收缴、封存并上报市局,由市局报国家税务总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出入库时,发票库房管理人员必须逐笔登记专用发票收、发、存台帐并签字验收。
  第十二条 各基层局必须建立专门存储专用发票的库房,库房存量应至少满足本单位一个季度的专用发票发售数量。在日常工作中,各基层局必须加强对专用发票库房的管理,要严格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虫蛀、防鼠咬、防霉变的“六防”要求:
  (一)库房设在国税局或发售网点的建筑群体内,不得与其它单位、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相连。库房底部不得有管道、暗沟等公用设施或不能控制的地下室;无法避开的,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 库房出入口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安装金属防护装置。
  (三)库房内配备防潮、灭火装置,安装防爆灯,配备应急照明灯。
  (四)库房安装防盗自动报警装置。守库室设置接受报警并于外界联系的通讯设备。
  第十三条 专用发票库房的保卫工作,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 配备专职的守库人员,制订严格的值班制度,实行双人24小时值班制。
  (二) 严格控制非库管人员进入库房,非库管人员一般不得进入库房,如因工作需要临时进入库房的,应经部门领导同意并严格执行登记制度。
  (三)遇节假日,库房管理人员应对库房存储情况进行清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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