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3]144号 2003年6月23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落实“三抓、三带、三提高”的要求,本着“面向基层、面向纳税人”的思路,坚持“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两手抓、两手硬”的原则,市局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基层局接本通知后,要高度重视,组织有关科室的税务干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搞好培训、狠抓贯彻落实;同时要向广大纳税人进行深入宣传,要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
二、各基层局要根据《管理规定》制定本局的具体贯彻意见,要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进行量化和细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向市局及时反映。
三、自文到之日起,《发票使用证》暂停使用。新办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培训由各基层局自行组织,并不得因此向纳税人收取任何费用。
四、本《管理规定》自文到之日起试行,试行期半年。
附件: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依法治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本着简化程序、下放权限、提高办税效率、优化服务以及规范税务行政行为的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
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青岛市所辖范围内各级税务机关专用发票的计划、运输、仓储、发售、票款核算、检查、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工作。同时作为年度执法责任制检查、责任追究和岗位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专用发票主管部门是指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市内八区纳税服务科(处),五市税政法规科。所称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是指市内八区纳税服务科(处)和五市税务分局;认定部门是指专用发票限额、限量的认定部门,即市内八区纳税服务科(处)和五市税政法规科;管理部门是指市内八区税源管理科(处)、税务分局和五市税务分局;监察部门是指各基层局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