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实行免收有关费用的通知
(琼发改价管[2003]65号 2003年6月9日)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和《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琼发[2003]1号)精神,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我省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收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及标准见《海南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交各项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表》(附后)。
二、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没有最低标准的,按现有标准的80%收取。严禁向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集资摊派。
三、各市、县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免收的各项具体收费项目,使下岗失业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各有关收费单位应不折不扣地执行各项收费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