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关于加强我市邮政服务网点
设施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苏府[2003]9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我市邮政服务网点设施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我市邮政服务网点设施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
江苏省邮政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于2002年6月22日经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
《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邮政企业是经营邮政业务的国有公用企业,承担向社会提供普遍服务的义务,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对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邮政企业应给予必要的财力、物力扶持和政策优惠,使其更好地履行普遍服务的政府职能。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邮政专业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并纳入年度建设计划安排。
三、邮政服务网点统属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城镇居住区、开发区、工矿区和商业区等,应当按照邮政支局(所)及服务网点的设置标准(即服务半径0.5—1公里或服务住户1000户)、建设标准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建设邮政服务网点。房屋开发商对以上的建设用房,应以不高于建筑成本的价格出售给邮政企业使用。没有邮政网点的规划不予审批。
四、凡有社区服务功能的新建住宅小区,在方案设计和认证中,均必须按标准设置邮政局(所)或邮政服务站及信报箱(群、间)等邮政配套设施,否则,在审批规划方案时将不予批准。凡不按规定配套建设上述设施的,建设部门不予综合验收,邮政部门将不予通邮。
五、信报箱(群、间)是保障用户接受邮件的专用设施,关系到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其使用权归邮政企业所有,除邮政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内投放任何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