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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
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3]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首都人才发展环境,加快首都人才战略的实施,吸引并鼓励各类优秀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的若干意见

(市人事局 二00三年四月)


  为进一步优化首都人才发展环境,加快首都人才战略的实施,吸引并鼓励各类优秀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为首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人才保证,现就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的原则是总量控制,市民待遇,柔性流动,依法管理。
  二、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以下简称《工作居住证》)的单位,应优先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吸纳所需各类人才。对于本市紧缺的人才,可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
  三、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其聘用的人员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工作居住证》:
  (一)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的人才;
  (二)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的人才;
  (三)对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及特殊领域、特殊行业的紧缺急需人才。
  四、持《工作居住证》在以下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一)其子女在京入托、入中小学就读,免收借读管理费;
  (二)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房、批准上市的已购公房和存量房,按有关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三)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可在本市办理因私出国商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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