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第二款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5日)废止,修改为:税务证件遗失的,纳税人应在市级(含市级)以上发行的非娱乐性报刊、杂志等媒体上声明作废。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3]85号 2003年6月23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登记代码的编制,在省国税局与省地税局联合作出规定之前,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对未赋行政区域编码的开发区、新技术园区等区域的名称、现编码情况及编码建议,请各市于7月10日前报送省局。
二、纳税人采用转账方式缴纳税款的,以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金融机构转来的税收缴款书报查联上注明的税款划转日期为实际缴纳税款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