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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降低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3]91号 2003年6月25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随着我省国税系统信息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及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工作的实施,截至今年3月底,我省(不含青岛,下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已全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为我省保障专用发票安全、规范一般纳税人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持。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增值税管理,促进中小型企业的发展,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标准和条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同时达到以下标准和条件:(一)认定标准1.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健全;2.商业企业:经营期在一年以上,正常纳税申报,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50万元且会计核算健全。(二)基本条件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基本条件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国税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4.账簿设置齐全。
  二、试点工作安排试点工作采取稳步推进的方式,各市要选择基础工作较好的县(市)区首先试点,在不断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再全面铺开。试点工作计划安排如下:(一)工业企业:自今年7月1日起,对符合一般纳税人基本条件,且会计核算健全的小规模工业企业,取消年应税销售额标准限制,按销售额大小,逐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二)商业企业:今年第三季度将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小规模商业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第四季度将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小规模商业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以2002年实际销售额情况掌握。各市要做好需要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统计上报工作,以便省局做好统筹安排,确保工作计划落实到位。
  三、认定程序对符合认定标准和条件的小规模企业,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一)由小规模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手续,并附报有关资料(按现行认定要求办理)。(二)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企业申请,初步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要及时派出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对企业是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以及销售额情况等进行实地核查,未经实地核查,不得批准转为一般纳税人。(三)对于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应于实地核查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权限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对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加强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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