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营业性道路运输
驾驶员职业培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3]128号 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核定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收费标准的函》(鲁交运[2002]37号)收悉。根据《山东省培训班收费管理办法》,经研究,同意对自愿参加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的人员,按下列标准收取培训费。
一、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费收费标准按附表所列标准执行;对培训后参加从业资格考试不合格的驾驶员,在规定补考期内免费重修。
二、本标准只适用于新增营业性道路驾驶员和增加其它类别从业资格的驾驶员的培训和考试,对《上岗证》已经换发为《从业资格证》的营运驾驶员,不得再按上述标准收取费用,也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培训考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