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审查同意书可以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建成后的运用和管理提出有关要求。
  第十条 计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向河道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审查同意书。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到当地河道主管机关领取《江苏省河道工程占用证》,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江苏省河道工程占用证》由省河道主管机关统一印制。
  建设单位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和转让河道工程占用证。占用证遗失或者毁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当地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必须将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施工方案送当地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办理开工手续。施工方案应当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情况、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期度汛措施等。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兴建批准的建设内容以外的其他工程或者设施。建设单位需要改变工程规模、建设占用范围、建设内容、度汛措施等,应当申请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
  建设单位需要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应当申请原发放河道占用证的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当地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对其是否按照同意书要求建设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对未按照审查同意书或者经审核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防洪安全问题的,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及时制止,提出处理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当同时抄报上级河道主管机关。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经由河道主管机关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六个月内向当地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十六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凡不符合河道工程和防洪安全要求的,应当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服从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建设项目占用情况年度检验,并提交《江苏省河道工程占用证》和年度检验自查报告书。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