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2003年6月13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审批,确保防洪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
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和蓄滞洪区)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及设施,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隧道、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构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输水、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国务院《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下列河道或者河段及其配套建筑物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批,其中国家规定的大江大河或者其主要河段、跨省重要河段、省际边界河道内的建设项目,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后报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一)由省河道主管机关管理的河道(具体河道名称见附录);
(二)省际和市际重要河段;
(三)省河道主管机关直接管理的涵闸站等工程。
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和县级河道主管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批。
第五条 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当地河道主管机关或者省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统称河道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