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人民政府发关于防“非”有关措施调整的通知
(大政发[2003]63号)
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最近部署,为使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更具针对性、科学性、实效性,逐步实现由应急管理向常态管理和长效管理转变,市政府决定对《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典防治工作的八项通告》(大政发[2003]32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非典型肺炎病例进入我市的紧急通知》(大政发[2003]33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星级饭店严格控制非典型肺炎传播的紧急通知》(大政发[2003]34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堵住外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染源工作的通知》(大政发[2003]34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五一”假日期间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紧急通知》(大政发[2003]35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来自“非典”疫区人员管理的通告》(大政发[2003]37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五一”节后进一步加强非典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大政发[2003]39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防治非典工作的通知》(内部明电)中的有关措施进行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医学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及方式
需接受医学隔离的人员是:经市或区(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卫生部标准认定的与临床诊断病人和疑似病人的接触者。隔离方式仍按原规定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指定的场所统一进行。
需接受医学观察的人员是:来自或途经疫情发生地区(以卫生部动态发布的信息为准)的来(返)连人员中无疑似症状者。其方式为: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的,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有关单位负责在其住所实施医学观察;无固定住所的,由所住宾馆、酒店或接待单位实施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时间一般为14天,每日上下午各测量体温一次。在医学观察期间未发现疑似症状的,可以正常生活和工作。
二、关于交通口岸检疫查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