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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土地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
土地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沪房地资金[2003]237号)


各区县房地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01号令)以及《关于取消本市非居住房屋租售对象的限制》(沪房地资市[2003]040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本市土地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土地使用金征收范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法》规定暂缓征收土地使用金的项目用地,自2003年起恢复征收土地使用金。
  二、2003年1月1日以后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的各类建设用地,均应按《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金。土地使用权受让的当年,以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日为准,受让人取得土地不满6个月的,免缴土地使用金;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按土地使用金标准的50%征收。
  三、商品住宅用地项目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书(大产证)后,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金。在当年6月30日前领取商品住宅用地项目房地产权证书的,免收当年土地使用金;在6月30日后领取商品住宅用地项目房地产权证书的,按土地使用金标准的50%征收。
  四、土地使用金由土地管理部门向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按年一次收取。
  五、本市土地使用金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仍按《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三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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