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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

四川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四川省司法鉴定鉴定人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根据《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和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是司法鉴定人获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法定证件,经年检注册有效。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执业证书载明的鉴定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第三条 司法鉴定人在会见鉴定委托人、当事人、代理人,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与鉴定有关的案卷资料和情况,参与勘验、检查、模拟试验时,应出示其执业证书。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应出示其执业证书。
  第四条 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执业,经其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同意后,向所在县、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提出颁发执业证书的申请;拟在省直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向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
  县司法行政机关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转报市(州)司法行政机关。
  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初审完毕,并报省司法行政机关。
  省司法行政机关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颁发或不予颁发执业证书的决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授予执业证书的情形。
  第六条 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执业证书的,由省司法行政机关确认其无效,并予公告。
  第七条 执业证书每四年换发新证,每年注册一次,未经年度检验机关年检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检验机关应当予以暂缓注册,并通知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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