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理调控就业流向,引导毕业生多渠道、多形式就业
(一)鼓励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和中小企业就业。对到非公有制单位和中小企业就业的毕业生,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各级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所属代理机构应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做好毕业生转正定级、职称评定、管理人事档案、代办社会保险等服务工作。
(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各区市政府要积极为毕业生创造条件,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街道)基层单位,从事教育、卫生、公安、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在艰苦地区工作2年或2年以上报考研究生的,应优先予以推荐;报考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有条件的区市还可积极探索创建毕业生实验基地、毕业生创业园等,为毕业生到社区和农村施展才能创造条件。
(三)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2年内免交工商、卫生、环保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登记类及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创办属高新技术领域经济实体的毕业生,可向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其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35%。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除参加社会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等所有费用由个人交纳外,其档案由本人自愿存放在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的,管理费减半收取。对毕业之日起2年内不愿继续经营而重新找到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可由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给予重新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四)鼓励毕业生支援西部经济建设。积极参加西部省份经济建设的本市生源毕业生,户口可以落回生源地派出所。
四、规范就业行为,优化毕业生就业环境
(一)建立毕业生需求信息登记制度。为增加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为毕业生公开择业、平等竞争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实行大中专毕业生需求信息登记制度。各用人单位要从本单位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合理调整毕业生需求结构,按照接收毕业生学历层次的适当比例制订需求计划,认真履行需求信息登记制度。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全市各单位毕业生需求信息,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全市就业统计体系。
(二)实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鉴证制度。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落实用人单位,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协议书须经主管部门同意盖章,无主管部门且按照规定应办理人事代理的,由负责其人事代理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所属代理机构盖章,用人单位持就业协议书、需求信息登记表(机关事业单位还须持增人计划卡)到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鉴证手续,进入市内四区和高新区落户的毕业生还需到市人控办办理复核、验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