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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大中专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3]4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做好2003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市场配置、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就业机制,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聘的就业原则。
  (三)加大毕业生结构调整力度,在优先解决青岛生源毕业生就业的情况下,围绕建立青岛人才高地的总要求,大力引进高学历和紧缺专业的毕业生,保证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对人才的需求。
  (四)提倡毕业生多渠道、多形式就业,引导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鼓励毕业生到高新技术企业、非国有企业和农村及其他急需人才的地区和单位工作。
  (五)推进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二、就业政策
  (一)提倡和鼓励用人单位优先接收毕业研究生,毕业研究生不受专业、生源地和接收时间限制。对国家机关接收硕士(含硕士)以上学历毕业生,由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会同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统一选拔,直接参加面试;对毕业研究生在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莱西市、平度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以下简称五市三区)范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接收和落户手续,经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其人事档案可由青岛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户口落入青岛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集体户。
  (二)国家全日制统招应届本科毕业生,可在全市范围内落实就业单位。外地生源普通本科毕业生应具有毕业证、学位证。其中国家“211工程”院校毕业生和省级以上优秀毕业生可先落户后就业。凡毕业两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由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派遣手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对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须持人事部门核准的年度计划执行。对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和各级全额拨款及政策性收费事业单位的,由市人事部门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要求和我市事业单位招考的有关规定,分别组织考试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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