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召开案件审理会议时,首先由案件移送单位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后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初审意见,审理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审理结论。
(二)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理委员会的审理结论,制作《重大地方税务案件审理纪要》,报案件审理会议主持人审批。
(三)《重大地方税务案件审理纪要》的内容应当包括审理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案情、处理依据及审理结论等。
第十七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的案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在30日内完成。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40日。 但补充证据、请示有关部门明确政策的时间除外。
第十八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审理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重大地方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或者批准《重大地方税务案件审理纪要》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理结论和审理完结的案件材料,退还案件移送部门执行和归档,并办理交接手续,填写《重大地方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
第十九条 案件移送部门应在接到审理结论后30日内,向审理委员会报送相应的处理文书和执行报告。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将案件审理和执行情况的资料归档。第二十条 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人员与被审理的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是否准许,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
第二十一条 所有参与重大地方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人员,在对被审理案件作出正式处理前,应当对案情严格保密。未履行保密义务,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 重大地方税务案件审理文书应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格式由各级自行印制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1月15之前,将上年度的重大地方税务案件审理情况及重大地方税务案件审理统计报表报省地方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