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填写《重大地方税务案件审理登记表》。
第十二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移送的案件材料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初审:
(一)案件移送部门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处罚的种类 、幅度是否合法得当;
(二)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表明执法身份、履行告知义务、使用并出具合法的执法文书;
(三)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第十三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初审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拟处理意见适当的,在《重大地方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同意拟处理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后,交案件移送单位据此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税务处罚决定书,并按规定执行。
(二)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在《重大地方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后,退回案件移送单位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
(三)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错误或不当的、或者拟处理意见不当的,在《重大地方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审理意见报审理委员会审理。
第十四条 案件移送单位重新处理后,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移送。
第十五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案件审理,各业务部门应配合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有关业务部门的业务骨干可作为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联络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审理委员会工作程序
(一)审理委员会采取集体审理的形式审理重大地方税务案件。案件审理会议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形成纪要。
(二)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审理委员会审理前3天,将有关案件材料送发审理委员会成员。
(三)案件审理会议须有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四)召开案件审理会议时,审理委员会成员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可委托其他负责人参加。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有关经办人员、地方税务案件调查人员,可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