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其所属直属执法单位拟处理的下列案件:
1、数额较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影响重大的案件;
2、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纪委等转来责成查处的较大案件;
3、拟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
4、审理委员会认为应审理的其他案件。
(二)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其所属执法单位拟处理的下列案件:
1、数额较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影响重大的案件;
2、省地方税务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纪委等转来责成查处的较大案件;
3、拟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
4、审理委员会认为应审理的其他案件。
(三)县(市、区)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所属单位拟处理的下列案件:
1、数额较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在当地影响较大的案件;
2、市地方税务局、县(市、区)委、县(市、区)人大、县(市、区)政府、县(市、区)纪委等转来责成查处的较大案件;
3、拟移送司法部门的案件;
4、审理委员会认为应审理的其他案件。
按照重大地方税务案件标准审理的案件达不到上年度结案数10%,下调移送标准的,应报上一级地方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重大疑难案件,经本级地方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审理,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可向上一级地方税务局请示或者报请上一级地方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审理。未经审理委员会审理的,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其审理委员会不予受理和审理。
第八条 重大地方税务案件的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九条 重大地方税务案件由查处案件的本级地方税务局审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进行审理。
第十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案件查处部门,在案件调查终结并提出处理意见后7日内,对符合重大地方税务案件标准的案件,应填写《重大地方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并移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送审的材料时,应与送审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共同填写《重大地方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