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重大
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3年6月12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对重大地方税务案件的审理和监督,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地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加强对重大地方税务案件的审理和监督,是税收执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地税机关要不断加强政策业务学习,提高工作水平,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认真负责地做好重大地方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切实推进依法治税。
山东省地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重大地方税务案件的审理和监督,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地方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是指地方税务局对调查终结的、符合一定标准的案件进行审核并作出审理结论。
第三条 县级(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成员由地方税务局领导及有关税收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少于7人。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机构。
第四条 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对下级地方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负责审理其办公室报送的案件;
(三)作出审理结论;
(四)监督已审案件的执行。
第五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对移送的案件进行初审;
(二)负责向审理委员会报送应由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材料;
(三)承办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六条 重大地方税务案件的标准,应根据涉案金额、案件性质、争议程度、社会影响面等因素确定。按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移送审理的案件应不低于上年度结案数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