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建太原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劳动就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全市就业服务工作,协调、落实有关就业与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指导街道社区开展就业服务工作。
(二)各县(市、区)组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领导和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业务指导下,组织实施本辖区就业服务工作,归口指导辖区内的劳动就业服务组织和街办(乡镇)、社区的劳动就业服务工作。
(三)街道(乡镇)、社区按照“五统一”的原则建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
1、统一机构名称。街道(乡镇)建立的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统一冠名“×××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建立的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统一冠名“×××社区居民委员会劳动保障工作站”。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是隶属于街道办事处(乡镇)的全额事业单位。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合署办公,承担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以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职能,接受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2、统一人员编制。各街道(乡镇)办事处要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劳动保障事务所人员编制数,选择有一定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经验、责任心强的人员从事此项工作。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的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选择具备能力并热心社区服务的下岗失业人员,并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3、统一经费渠道。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由所属县(市、区)财政负担,社区劳动保障站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50%。
4、统一办公场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基层对外服务窗口,其建设要列入当地发展规划,统筹解决。办公场所面积要达到80-100平方米,内设服务窗口、职业指导室、档案保管室等,并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标识,统一格局,统一制度。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设置服务窗口。
5、统一工作职责。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的主要职责是:建立下岗失业人员、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暂住人口和驻地各类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台帐,并实行计算机数据库动态管理;组织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和组织社区服务项目;协助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帮助困难群体实现就业;建立并实现失业登记、岗位信息发布、职业指导、推荐培训、职业介绍、录用备案、劳动保障代理等“一条龙”规范服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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