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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建筑管理局关于使用《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建筑管理局关于使用《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的通知
(青建管建字[2003]12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
  根据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换发〈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的通知》(青建管建字[2003]3号)文件要求,新的《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近期开始发放。现就使用《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以下简称《备案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入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施工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应具备较强竞争实力,企业管理行为规范有序,有固定办公场所和较高资质条件。凡在其他地区有违反建筑市场秩序行为的建筑业企业不予备案。
  二、新的《备案证》(硬面、暗紫色)自6月20日起使用,原发旧《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证》(硬面、绿色)同时废止。
  三、已取得《备案证》的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须持《备案证》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所有备案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青岛市的有关规定,接受青岛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入青备案登记时的《维护青岛市建筑市场秩序承诺书》执行。
  四、初次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地建筑业(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向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提交入青有关备案登记申请资料,经审查公示合格后,持拟参加投标工程的招标公告或建设(开发)单位的招标邀请函,到市建管局领取《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明》,凭《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明》参加与本企业资质相符的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中标后7日内持中标通知书办理《备案证》。逾期不办理的,将不予发放《备案证》。
  初次进入我市(含五市四区)的外地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应向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提交入青有关备案登记申请资料,审查公示合格后,到市建管局领取《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明》,凭《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明》承接劳务分包工程。承接劳务分包工程后,持劳务分包合同和有关证明资料,办理《备案证》。
  审查公示期限为提交入青有关备案登记申请资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
  五、已持有《备案证》的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承接工程,中标或签订施工承发(分)包合同后7日内,持中标通知书或施工承发(分)包合同和《备案证》等资料到市建管局建筑队伍管理处办理工程业绩登记手续。外地入青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应按时向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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