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废止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沼气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成办发[2003]9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强化沼气建设和管理工作,发挥沼气在环境保护和节能增效中的功能,推进我市城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沼气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推进我市沼气建设
(一)统一认识,明确任务,大力发展沼气事业。我市城乡生产生活所产生的人畜粪便、秸秆和其他有机废弃物,对城乡环境、水域污染较重,而这些大量的有机废弃物又是可再利用的生物质能。通过沼气池对城乡生产生活的大量有机废弃物进行生化处理,简便易行,具有改善居住环境与生态环境、提高土壤肥力、节能降耗、提高农产品品质、增加农民收入等综合效能。各区(市)县政府要把沼气建设作为推动我市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纳入政府工作计划,加强领导,实行目标管理,推动沼气建设的发展。
(二)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各区(市)县政府要把沼气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综合统筹,统一安排;结合自然条件、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建设和城乡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县域沼气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对县域沼气建设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应提供资金、人力上的条件,搞好组织和协调。
(三)严控排污,保护环境,强化污水净化沼气池建设。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城镇规划区内近期不能进入污水处理厂管网系统的居住区,污水排放公共设施,风景名胜区旅游接待项目、从事“农家乐”经营农户,均应配建污水净化沼气设施。养殖场、屠宰场和酒厂、糖厂、肉联厂等产生高浓度有机废弃物的生产项目,要配建综合利用的沼气设施。各地在规划、项目审查、工程报建和竣工综合验收时,要严格审核,对缺少污水净化设施或未达到排放标准的,不予批准,不予验收。已建项目其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要制定计划,及时整改,有关部门应依法进行检查督促。
(四)制定政策,共同扶持,加快发展步伐。各级政府要把城乡沼气池建设列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研究制订相关的配套扶持政策,予以适当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1、市政府每年从小城镇建设资金中适当安排沼气推广补助金,扶持有示范效应和推广意义的沼气项目建设。区(市)县政府按同比例配套补助。市政府所制定的有关沼气建设的优惠政策,应进一步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