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机检验员管理办法》
(2003年6月11日)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人员(以下简称农机检验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农机监理人员。
第三条 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农机检验员负责制度;各种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与否必须由农机检验员签字确认。
第四条 农机检验员的工作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拖拉机(含拖拉机变型运输机)、农用运输车、联合收割机及配套农机具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
第五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配套农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执行国家标准GB16151.1-16151.13—1996《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其中:拖拉机变型运输机的安全技术检验的有关技术要求参照国家标准GB7258—1987《机动车技术运行条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农用运输车的安全技术检验的有关技术要求参照国家标准GB18320—2001《农用运输车安全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农机检验员的配备标准:
1、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配备农机检验员不得少于2人;
2、农业机械拥有量2千台以下的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配备农机检验员不得少于2人;
3、农业机械拥有量2千台以上、5千台以下的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配备农机检验员不得少于3人;
4、农业机械拥有量5千台以上的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配备农机检验员不得少于5人;
5、农垦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配备农机检验员不得少于1人。
第七条 农机检验员的申报条件:
1、从事农机监理工作3年以上的在编在岗人员;
2、熟悉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具有农业工程类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达到中级以上相关工人技术等级;
4、熟练掌握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技术并持有农业机械驾驶证;
5、了解农业机械的基本构造及工作原理并具有一定的农机维修知识。
第八条 农机检验员的具体申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