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本市
工商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沪价费[2003]40号、沪财预[2003]26号 2003年6月23日)
为严格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
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的通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本市工商局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重新明确如下:
一、取消由本市自行增设的收费项目共6项。具体为:“广告经营单位年检登记费”、“入场经营许可证”、“临时营业执照”、“临时外出经营证明”(沪价涉[92]165号)、“变更其他注册事项”(沪价行[96]307号)、“个体工商户验照费”、“个体工商户验照费”(沪价行[96]322号)。
二、降低由本市自行提高的收费标准共5项。具体为“外国(地区)企业在华高立常驻代表机构注册登记费”、“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其名称登记费”、“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其名称登记费”、“外国(地区)企业在华常统计表代表机构变更费”(沪价行[96]307号)。该5项收费仍应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调整“档案资料查阅费”,由现行“机读材料”80元/户、“书式材料”100元/户(沪价费[2001]7号),调整为“机读材料”40元/户、“书式材料”50元/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