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表彰周期和数量
第九条 以政府名义开展的综合性奖励表彰活动,一般每5年进行一次。因重要事项完成、重大项目建设、突发事件处理需要及时进行表彰的,可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进行。
第十条 表彰先进集体,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的10%,在一次表彰活动中最多不超过100个;表彰先进个人,一般不超过参评人员的1.5%,在一次表彰活动中最多不超过200人。
第十一条 在一次表彰活动中,对先进个人的奖励须有两个以上奖励种类。其中高层次的奖励种类名额,一般不超过受奖人数的30%。
第四章 评选条件和报批程序
第十二条 奖励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政治合格,业绩突出,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行政奖励表彰应参照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具体评选条件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和部门的实际制定。
第十三条 以市政府名义开展奖励表彰活动,各主办部门应于当年3月底以前将奖励表彰计划报送市人事局,经市人事局汇总审核并报市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主办部门会同市人事局组织实施。重大表彰事项评选情况,须经市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予以表彰。
第十四条 办理推荐上级政府表彰或上级政府工作部门与人事部门联合表彰的事项,由政府主办部门与人事部门转发评比通知后实施。其中,推荐给予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市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奖励的,主办部门须写出请示,经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的奖励表彰,须经政府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 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 对获得奖励的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奖金-4-数额一般按以下标准掌握:
对获得记二等功奖励的个人,给予600元奖金;
对获得记三等功奖励的个人,给予300元奖金;
对获得嘉奖奖励的个人,给予100元奖金;
对获得奖励的集体,可视情况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对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经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予以重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