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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奖励表彰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奖励表彰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行政奖励表彰规定》业经市长办公会第1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济南市行政奖励表彰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奖励表彰行为,激励和调动全市各行各业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和《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奖励表彰的事项,应具有全局性、综合性、典型性,能够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有利于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三条 行政奖励表彰的给予机关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第四条 行政奖励表彰的对象主要是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奖励表彰工作要面向基层,重点放在一线干部职工,市管干部一般不列入奖励表彰范围。
  第五条 各级人事部门是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行政奖励表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审核和管理服务。

第二章 奖励种类和批准权限

  第六条 行政奖励表彰分为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
  个人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
  集体奖励分为:授予“先进集体”称号、记集体三等功、记集体二等功。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集体和个人记二等功及以下奖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可以给予集体和个人记三等功及以下奖励。
  第八条 除上级政府工作部门统一部署的奖励表彰事项外,市政府工作部门一般不单独进行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确需奖励表彰的,由主办部门与人事部门联合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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