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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关于进一步加快采矿权市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三)规范设置,科学管理
  1、所有拟办矿山采矿权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需要,并依据矿产资源规划所明确划定的允许开采范围,在总量控制、规模控制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设置采矿权,同时根据市场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出让采矿权。
  2、对原有矿山,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采矿权人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的,应从严控制,并区别不同情况,确定是否为其办理延续登记。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为其办理延续、保留或变更登记手续:
  ①不符合国家、省、市矿产资源规划和产业政策的;
  ②位于矿产资源规划限制和禁止开采区域内的(市政府明确予以过渡保留的除外);
  ③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损失浪费资源、污染破坏环境的;
  ④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限定的开采规模的;
  ⑤采矿权人因资质变化而不具备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资质条件的;
  ⑥采矿权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⑦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办理延续登记的其它情形。
  3、凡属行政审批无偿获得的采矿权,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时,除按上述规定审查其是否具备延续条件外,须依法对其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确认和价款处置,方准予办理延续登记。
  (四)大力整顿,维护秩序
  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是推进采矿权市场建设的基础,加快采矿权市场建设是巩固整顿成果的治本之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大整顿力度,为采矿权市场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1、坚决取缔,彻底关闭无证矿。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六条标准”,彻底取缔关闭无证矿,依法严肃查处私挖乱采行为,触犯刑法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对因不符合保留条件关闭的矿山,国土、工商、公安、供电等部门要依法注销其有关采矿手续。
  2、依法查处越层越界开采行为。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并依法进行查处;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采矿或两次越层越界开采的,列入当地关井压产矿范围实施关闭。
  3、全面清查非法转让行为。加强对转让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买卖、出租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采矿权的行为。
  4、严格到期矿山的监督管理。所有到期矿山,凡未获批准或逾期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立即停产;符合保留条件的矿山,在履行采矿权有偿出让并领取新的采矿证后方可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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